1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3、
《标准化法》
第十三条
为满足
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
等特殊技术要求
,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
4、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
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则、计划;
(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四)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
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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