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bossshen 于 2021-10-22 13:51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请问:以上内容提到的被吊销许可证或被判处食品安全犯罪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不得从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包含个体工商户或食品行业的普通员工。比如夫妻2个人开的个体经营的调味品店、在调料店当普通的员工是否属属于此项禁止从业的范围?
家人之前被判处过有关食品安全犯罪有期徒刑6个月,已经刑满释放1年了,现在想开一个小的调味品商店,家人独自经营调味品店或者在商店里帮忙打工工作。但是被同行多次举报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基层工作人员说家人不能到店里工作,如果后面再被举报发现家人到店里工作就会进行处罚或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请问这样合理合法吗?个人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35条法律上说的内容应该是指的不能从事规模较大企业里的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像我们家里这种个体工商户类型经营的调料品商店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35条所禁止从事的事项。
辛苦大神解答,如果能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相关案例、国家机关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依据最好。谢谢。
父母年纪大了,没什么别的技能,开了一辈子调味品店,所有的关系都在这里有固定的饭店客户,其他的工作他们也不懂,也干不了。之前十几年一直都是本分经营,仅仅因为不懂法被牵扯到别人的案子里进去的,也已被处罚过了。不能不给活路啊。这种农贸市场里的调味品店一共就夫妻2个人经营不存在什么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啊。我个人理解啊看到过别的法律判决书其中有明确禁止令的会写明具体几年内禁止从事一切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如果是这样那就彻底是不能从事食品相关行业了,真这样也就认了。但现在监督管理局的用食品安全法135条来限制家人经营不太合理。食品安全法135条并没有说完全不能从事食品行业所有的经营活动,而是写明了2个岗位: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员。感觉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明显扩大解释了这条法律条文涉及的不得从事的工作。将具体的2个工作岗位内容扩大解释为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的活动(不管你是管理人员还是普通的店员),但是我目前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所以在这里求助有没有大神能给予帮助。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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