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市管龙罚处字〔2018
〕
178
号;
案件名称:临安市啸天土特产商行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临安市啸天土特产商行;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未录入;
主要违法事实::
本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当事人销售的山核桃仁(袋装)内外包装袋的营养成份表不一致,虚假标注奶油味等情况。2018
年
06
月
15
日
,
本局执法人员对临安市啸天土特产商行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山核桃仁(袋装)内外包装袋的营养成份表不一致,虚假标注奶油味等情况确实存在。
经查,当事人从2015
年
09
月开始经营山核桃相关产品
.
投诉人反映的该款山核桃仁(袋装)系当事人于
2018
年
2
月收购的生山核桃仁送到临安华杭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的,加工好后是散装包装。收购价格为
75
元
/
斤,一共收购
40
斤。该款山核桃仁(袋装)是当事人自己包装成手抓包再使用了由当事人经营者陈志龙从市场上购买的标注通用标签的包装袋包装完成的。当事人经营的该款山核桃仁(袋装)确实存在内外包装袋的营养成份表不一致,虚假标注奶油味等情况存在。
2018
年
2
月至
2018
年
4
月底当事人共销售了
40
斤该款山核桃仁(袋装),每斤销售价格为
108
元
/
斤。故当事人销售货值为
40
斤
×108
元
/
斤
=4320
元。获利为(
108
元
/
斤
-75
元
/
斤)
×40
斤
=1320
元。
当事人的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现场发现内外包装袋的配营养成份表不一致,虚假标注奶油味的包装袋
;
对当事人经营者陈志龙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信息的基本事实;
2
、当事人经营者陈志龙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各
1
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当事人经营者陈志龙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1
份,证明陈志龙身份;
3
、当事人经营者陈志龙提供的山核桃仁内外包装袋各
1
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信息的产品山核桃仁的事实。
四、违法性质: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为2
人,经营场所面积为
73
平方米,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和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第二条
“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食品小作坊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生产加工场所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二)除临时性从业人员外,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
7
人;(三)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不动产登记面积不超过
120
平方米,或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
100
平方米;(四)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包括现做现卖、前店后坊等经营方式。
”
的规定,应认定当事人为食品小作坊。
当事人在未到相关部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山核桃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属于食品小作坊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加工生产、经营前,未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行为。应予处罚。
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山核桃仁产品内外包装袋的营养成份表不一致,虚假标注奶油味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予处罚。
五、处罚依据:
当事人销售的山核桃仁虽然数量较少,但已引起消费者投诉举报,造成社会影响,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故给予一般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
处罚建议:
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当事人停止从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信息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
、对当事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加工生产、经营前,未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罚款
200
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
10
日内补办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3
、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山核桃仁产品标签未标注净含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以及内外包装袋配料、保质期、营养成份表不一致,虚假标注奶油味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
1000
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共计处罚款1200
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当否,报请领导审定。
补充(以下内容系统无法自动辨别插入位置,请自行排版)(一)、案件性质临安市啸天土特产商行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当事人在未到相关部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山核桃仁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山核桃仁产品内外包装袋的营养成份表不一致;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1
、责令当事人停止从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信息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
、对当事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加工生产、经营前,未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行为,作罚款
200
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
10
日内补办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3
、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山核桃仁产品标签营养成份表不一致,虚假标注奶油味的行为,处罚款
1000
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共计处罚款1200
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2018-07-19 00:00:00.0
;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临安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日期:
2018-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