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几点意见:尊敬的法官,您好!这几年食品民事诉讼同案不同判的太多,应尽可能的统一尺度,避免争议和缩小自由裁量权,对《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提几点意见:一、经营者和销售者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法》有过定义,出现82次。销售者这个名词仅在农产品类目出现过三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里的销售者这次应一并修改为经营者。 二、明知(主要是针对经营者)
《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一百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以上可见,“明知”的定义应当以《食品安全法》以上规定的注意义务(法定义务)为准,即没有依法履行义务即为明知。
也就是说,只要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即可认定经营者是明知的,除非其可以举证证明其确不知情。
所以不宜局限和明细到这“6条”,更不能和《食品安全法》以上条款冲突,经营者很可能以此“明知”逃避和免除责任,最后导致民事诉讼的争议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更大了。
三、
知假买假和消费者身份
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雷竞技百科 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雷竞技百科 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安全法》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遏制食品违法,“子路拯溺、自贡赎牛”就应提倡和鼓励。应修改为:
因食品、药品雷竞技百科 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雷竞技百科 问题
、
民事
诉讼案件
多
、
牟利为由
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要提倡真打,对“假打”类也应该制定解释
如掉包、篡改日期等涉嫌敲诈勒索的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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