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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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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2131943628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虹处字〔2019〕第 092018003607 号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虹口店住址(住所):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 388 号地下一、二、三层法定代表人:XX 职务: 负责人当事人经销的“金锣王中王火腿肠”的供应商是 XXXXXX 有限公司,生产商是 XXXXXX 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都是资质齐全的公司,当事人进货时对这两家公司进行了资质审查。当事人是 2018 年 9 月 22 日进的生产日期为 2018 年 8 月 20 日的“金锣王中王火腿肠”,共进货 30 包,进价 13.8 元/包,售价 14.8元/包。至 10 月 12 日,当事人实际销售了 26 包,只有 1 包出现了霉变的问题,还剩 4 包当事人已下架作报损处理。当事人销售 1 包已经霉变“金锣王中王火腿肠”,货值金额为14.8 元,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整;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 贰万(大写)元、违法所得 壹 (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前履行 上述 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虹口区 人民政府或者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 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2019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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