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总署修改《办法》中进口饲料登记证的通知
根据11月23号海关总署发布的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其中删除了原《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证”,即在进口环节不再查验登记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海关方面 “减证便民”并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在精简单证方面确定了,可以通过与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联网获取的单证以及海关可以自行查询的单证,企业无需提交;其他管理环节已向海关提交的单证,企业无需重复提交;其中删除的“进口登记证”正是重复查验的单证,因为进口饲料产品多为动物源性的饲料产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办理时已经提交过农业农村部颁发的《进口饲料登记证》,所以无需重复提交,重复验证;上述原则不仅是本次精简单证的基本遵循,同时也是今后海关新设立单证要求的审核标准。
农业农村部对进口饲料产品监管内容并无变化。
根据农业农村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禁止进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但根据农业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定,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未注册不得在中国进内销售,一旦发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要求不变
境外饲料生产厂家合法输华之前仍需按照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允许进口饲料原料、宠物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
农业部-饲料进口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