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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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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市管罚处字〔2018〕171号; 案件名称:杭州临安林之源食品厂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临安林之源食品厂;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方强; 主要违法事实: 2018年4月30日,本局受理有关当事人网络销售食品的投诉举报件,订单情况是江南春于2017年11月1日在当事人的天猫店铺“林之源旗舰店”购买的“林之源新货临安山核桃仁少糖小核桃仁坚果炒货特产250克 分2罐装”(食品口味:原味奶油味各一罐)2份,“林之源新货临安山核桃仁少糖小核桃仁坚果炒货特产250克 分2罐装”(食品口味:奶油味椒盐味各一罐)2份,“林之源新货临安山核桃仁少糖小核桃仁坚果炒货特产250克 分2罐装”(食品口味:原味椒盐味各一罐)2份,共计6份,总价281.40元。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投诉图片所示的三款山核桃仁产品。 5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叶根凤做了询问笔录一份。上述投诉举报涉及的三款山核桃仁产品确为当事人的天猫店铺“林之源旗舰店”所售。上述三款山核桃仁产品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显示脂肪含量为26.4g/100g,而投诉材料中的检测报告显示原味山核桃仁的脂肪含量为57.5g/100g,奶油味山核桃仁的脂肪含量为56.9g/100g,椒盐味山核桃仁的脂肪含量为57.0g/100g,标签所示的脂肪含量与检测值有较大偏差,已超出允许误差范围。当事人认可了检测报告中的数据。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5日生产贴有上述脂肪含量有较大偏差标签的三款山核桃仁产品,标签系印刷错误的样品,已停止使用。其中原味山核桃仁和奶油味山核桃仁各生产了150罐,椒盐味山核桃仁生产了100罐。上述三款山核桃仁产品成本均为23元/罐(含物流),售价46.9元/份,每份2罐。至查获时均已销售,合计货值金额为9380元,违法所得18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三款山核桃仁产品标签中标注的脂肪含量为26.4g/100g,远低于实际检测值,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4的规定,实际的脂肪含量已超出允许的误差范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核桃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本局认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认识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80元;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共计罚没款518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一、没收违法所得180元;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共计罚没款518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18-12-31 00:00:00.0;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临安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日期:2018-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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