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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http://www.sdfda.gov.cn/art/2017/1/23/art_5862_156393.html):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http://www.sdfda.gov.cn/art/2017/5/8/art_3544_164067.html):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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