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票
476
在线时间
88 小时
金币
15
最后登录
2018-2-8
注册时间
2016-8-31
帖子
155
精华
0
积分
273
阅读权限
30
UID
1210652
该用户从未签到
中级会员
|
本帖最后由 天使之悦 于 2018-2-8 15:35 编辑
杭州中院判决书,结局早料到,只是不甘心而已,这样的判决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是违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精神,申请再审。
看来以后打假,需要新人了。。。 以下的最高院的态度 2014年3月15日,之前,知假买假,打假是否是消费者问题一直饱受争议。
201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并对该规定进行了解释,明确了 (一)“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即不影响主张惩罚性赔偿。(二)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即只要生产企业生产了或者销售者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故此后,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是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理应是板上钉钉的事实。
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中指出:审理食品纠纷案件,对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和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经营者,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判令其赔偿消费者损失的同时,判令其承担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责任,有效制裁了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15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最高法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新食品安全法》中又特别强调:“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中,要坚持严惩重处的原则,正确运用惩罚性赔偿和连带责任的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严格追责,让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首负责任制,其核心是让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内容。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早已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并明确了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雷竞技百科 ,维护司法公正而制定。 法院按照指导案例吗?跟被告一样,一句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故请问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有什么意思呢???)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月26日,发布的指导案例23号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理由: “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的责任承担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当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原告孙银山仅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提出原告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希望利用其错误谋求利益,不应予以十倍赔偿的主张,因前述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该赔偿获得的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2015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判决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2510元,赔偿殷崇义交通费500元。——强调这边是“赔偿殷崇义交通费500元”。
2017年6月16日,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可以看到实质今日,并没有法律法律规购买数量多,次数多,或者维权次数过多,不算消费者,而恰恰相反,知假买假可以索赔。 ——杭州中院这是赤裸裸的逼司法倒退吧!!! ——确实有打假中的败类在商城超市掉包、藏匿食品等过期来买,但是也有制假售假者,明确是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但是当出现问题的时候,拒绝承认(害怕被罚款,被赔偿),一副我不承认,你没有足够的证据,你能拿我怎么样的傲慢。很多时候是谁在说谎我们根本分不清楚,这个时候需要证据了。这不是一个死循环。
引用别人的一段话,“自王海第一起职业打假以来,职业打假一路走来曲曲弯弯。纵观职业打假这一颇有争议的行业,从最初的低估走向高峰,又从高峰下滑到低谷,人道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政府结构的漏洞,监管的缺失,确实需要引进民间力量同抓公管,消法给了民间人士职业索赔的法律依据。当初的王海们的打假行动,深得百姓爱戴,政府支持,正规企业欢迎,满满的正能量!随着消法、食安法赔偿额度一再提高,刺激了更多的人加入了这个“暴利”行业。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形容现在的职业打假队伍非常贴切。一部分人的“打假”行为激化的社会矛盾,于是,百姓爱戴的程度降低了,政府支持力度降低了,正规企业也不欢迎了,满满的正能量快漏完了。 我接触过的一位资深职业打假人士曾与我说:本来这个行业政府还是很支持的,早期的职业人大多都守“规矩”,就是后来的就是那些“老鼠屎”把这个行业搅的乌七八糟!我们恨假冒伪劣,但我们更恨那些“老鼠屎”,就是这些人坏了职业人的名声! 个人以为,就目前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状况来说,职业打假仍然有存在的必要,尽管在主观上他们投诉举报的目的是赚钱,但客观上他们对假冒伪劣有很大的威慑力,同时也倒逼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所以现在最应该做的是如何引导和指导职业人提高自律意识,规范打假行为,而不是简单的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