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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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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高行终字第430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阳昔杨,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雷竞技百科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支树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辉。 委托代理人常宏艳。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智永,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亮。 委托代理人迟文鹤。 上诉人阳昔杨因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初字第13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阳昔杨,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雷竞技百科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代理人刘辉、常宏艳,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天津检验检疫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海亮、迟文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阳昔杨向天津检验检疫局举报某公司的全脂牛奶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15年1月,阳昔杨向天津检验检疫局申请公开对举报案件的立案调查的具体日期和责令进口商召回涉案货物的具体日期,同年3月3日天津检验检疫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是:经天津检验检疫局在现场查验及对该产品中文标签审核过程中,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完全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被举报产品外文标签与中文标签的保质期不一致,系其工作人员在加贴中文标签时,误将同一批次报检产品下,产品标签在不同序号产品上误贴所致,天津检验检疫局已经通知进口商召回相关产品并进行整改,目前进口商尚未向天津检验检疫局提交召回整改报告。现正处于进口商召回过程中,阳昔杨申请公开的立案查处的具体日期、责令召回的具体日期,到目前为止,都不存在。2015年3月16日阳昔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购买相关商品票据、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证据。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的复议请求是责令天津检验检疫局限期对阳昔杨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立案处理,载明的主要理由是: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天津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10日内立案,但天津检验检疫局至今未予立案,显系拖延履行法定职责。2015年3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收到阳昔杨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于当日作出(国)质检复不受字(2015)53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国家质检总局认为,天津检验检疫局收到阳昔杨编号为×××的举报线索后,以通知卫生证书编号为120000114059999的产品进口商召回相关产品的方式,对举报材料作出行政处理。虽然对于通过举报获悉的涉嫌违法线索,天津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或者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但是天津检验检疫局是以行政处罚的方式处理举报,还是以要求主动召回等其他方式处理举报,与阳昔杨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阳昔杨对此不享有行政复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阳昔杨的行政复议申请。阳昔杨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本案发生于2015年3月,应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雷竞技百科 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立案。”本案中,阳昔杨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是责令天津检验检疫局作出立案处理。但根据上述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只有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才进行立案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何种方式对阳昔杨举报的行为作出处理,与举报人阳昔杨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被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阳昔杨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决定,并向阳昔杨送达了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作出被诉决定的程序合法。阳昔杨的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阳昔杨的诉讼请求。 阳昔杨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称,其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了购买相关商品的票据,足以证实其系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要求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充分说明其与天津检验检疫局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有利害关系并具有行政复议资格。天津检验检疫局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违法,复议机关应依法处理。国家质检总局以其不享有行政复议权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的处理与举报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国家质检总局和天津检验检疫局均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雷竞技百科 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5号)第十三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立案。本案中,阳昔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天津检验检疫局对阳昔杨提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处理,阳昔杨与该举报事项的处理有利害关系,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被诉决定认为阳昔杨不享有行政复议权,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初字第1386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雷竞技百科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复不受字(2015)53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雷竞技百科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阳昔杨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50元,由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雷竞技百科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担(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华峰
代理审判员 李 洋
代理审判员 赵世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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