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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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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浙江省
索 引 号: 002482365/2017-0005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17-02-10 文 号: 浙卫发 [2017] 10号 主 题 词: 统一编号: ZJSP58-2017-0001 有 效 性: 有效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 [2017] 10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企业标准备案性质和范围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计生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报所在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除以上情形之外的企业标准,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备案。 二、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在企业内部适用。食品生产企业对报备企业标准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并密切跟踪食品安全标准变化情况。如已备案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冲突的,该备案自动废止。企业应修订标准并重新备案。企业更新备案后,原备案也自动废止。 三、简化优化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精神,进一步简化优化备案流程,我委组织制定了《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见附件1)。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该程序要求组织开展备案。同时,省级建立了“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平台”(网址:http://spaqbz.zjwjw.gov.cn/),进一步方便企业实现网上申报备案。省卫生监督所及各市应指定专人做好相应备案信息的维护。 四、强化企业标准备案社会监督 实施备案前公示和备案后公开制度,多环节强化社会监督。对于属于备案范围的企业标准,企业应当在备案前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备案编制说明在“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平台”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完成备案(发放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平台”上公开备案企业标准内容,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内容进行监督。 五、规范企业标准备案管理 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工作。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企业标准备案机构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六、本通知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doc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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