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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将全文中标准化文件编号的顺序号与年份号之间的连接号形式统一为一字线:—。 | 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第8.1条,与《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第4.13.2条;标准化文件编号的顺序号与年份号之间的连接号形式应为一字线“—”。 |
| | 建议在第2章中增加: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GB/T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 |
| | 建议将第3.1条中“食品级二氧化碳”,修改为: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 |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碳》(GB 1886.228—2016),在我国可用于食品的二氧化碳属于食品添加剂,且食品中添加的二氧化碳必须符合GB 1886.228的规定;而我国法律法规与标准中亦没有“食品级”的术语与定义,故此处的“食品级”应为:食品添加剂。 |
| | 建议在第8.1.1条中增加i)项,内容为:“食品接触用”或调羹筷子标志。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第8.5条规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 |
| | 建议在第8.1.1条中增加j)项,内容为:塑料制品的标志。 | 《塑料制品的标志》(GB/T 16288—2008)规定了塑料制品的标志及其尺寸、颜色、数量和设置的位置。《包装回收标志》(GB/T 18455—2022)规定了包装回收标志的类型、基本图形和标注要求,适用于可回收利用的纸、塑料、金属﹑玻璃及复合材料等包装容器﹑包装制品或包装组件的设计、生产、贸易和回收活动。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综上,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家用电器行业选用与便于消费者选购回收(循环)利用的产品与包装,有必要在标准中增加关于塑料的标志与包装回收标志的推荐性条款。 |
| | 建议在第8.1.2条中增加i)项,内容为:包装回收标志。 | |
| | 建议在第8.2条中增加l)项,内容为:GB 4806.1中规定的产品信息。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第8章中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强制性产品信息标示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