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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干制牛大力发布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可说明其属于药食同源? [打印本页]
作者: txy272693440 时间: 2024-2-17 10:21
标题: 干制牛大力发布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可说明其属于药食同源?
如题,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12月31日实施《DBS44/ 016-202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牛大力干制品》,代表牛大力干制品可视为食品。但同时,根据2023年国家卫健委发布的药食同源名单中,也未发现牛大力有被列入。
通过以上信息引出标题的疑问,以及非药食同源的原料通过加工后为何就能视为食品呢?该标准与国家卫健委发布的药食同源名单是否存在冲突?
作者: 猫了个猫 时间: 2024-2-17 10:35
食品是食品,药品是药品,国家卫健委发布的药食同源名单是将有传统食用习惯的药品列为食品,而地方卫健委发布的这种食品标准是在本行政区内将法律意义上的非食品赋予食品的名义,不仅仅是将药品列入食品名单,严格来说是将一些地方特色的食用物质正式列入食品名单,以便于生产经营,举个例子,四川人有吃某种花的习惯,没有药用价值,就是单纯好吃,习惯了吃这个,那为了进一步进行资源开发,制定一个地标也是很合理的。
所以,我个人简单的理解就是,药食同源名单的物质,前身是药品,后来被赋予了食品的身份,而地标的目的是将一些地方传统药品或没有得到身份的食品赋予食品的身份
前者是针对全国范围,后者是针对本地区
作者: 石竹 时间: 2024-2-17 10:48
发函问一下广东省卫健委。
作者: 东海钓夫 时间: 2024-2-17 11: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需要经国家卫健委备案。
作者: txy272693440 时间: 2024-2-17 11:43
那是否可以理解为,仅在发布了该标准的广东地区内,允许牛大力干制品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及销售;但其他地区,或以非干制品形式进行加工生产的所得品,仍不可视为食品。
作者: Mac_OS_X 时间: 2024-2-17 12:42
txy272693440 发表于 2024-2-17 11:43
那是否可以理解为,仅在发布了该标准的广东地区内,允许牛大力干制品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及销售;但其他地区 ...
《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目录》:
牛大力粉鉴于该产品具有地方传统食用习惯,建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29条管理,终止审查。
作者: 猫了个猫 时间: 2024-2-17 13:24
作为食品的话,本地区可以进行牛大力干制品生产经营,外地的话仅能经营广东地区生产的牛大力干制品
作者: JS.Z 时间: 2024-2-17 14:55
广东海南都可以作为食品,适量食用
作者: dlshuij 时间: 2024-2-17 22:47
这种列入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就应该属于食品产品。
作为地方特色食品,牛大力干制品不属于药食同源,就可以不列入药食同源名单。
作者: 浓烟滚滚 时间: 2024-2-23 10:30
药食同源物质,首先要在药典收录,也就是说首先是药材,对于有传统食用习惯的,由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其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纳入的物质,可以按照公告列出的食用方法和剂量按食品原料组织生产。所以,食药物质管理权限在国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对于有传统食用习惯的地方特色食品原料(30年以上食用习惯),可以通过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确认其食品原料属性,地方标准发布后,该原料在本地方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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